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成渝地区教育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成渝地区教育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四川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并挂靠西华师范大学教育研究院进行管理和建设的科研机构。为充分发挥本中心职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布局,按照“立足川渝,辐射西南,突出应用型研究,提供高品质教育决策咨询服务的特色新型教育智库”的总体定位,整合教育、经济和管理等学科资源,找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过程中在教育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的协同发展、互动发展方面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开展跨学科研究,为成渝地区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发展乃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人才支持、文化支持、舆论支持、政策咨询和决策参考,以促进川渝地区教育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 为实现本中心职能,本中心推行项目制研究管理,面向成渝地区各市(州)教育局、教科院(所、室)、各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等发布课题开展研究。坚持正确方向,注重学术把关,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规划制订和实施,每年定期发布申报公告、年度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和评审工作,加强课题管理,开展学术交流,开展科研骨干培训,宣传推广重要科研成果,促进成渝地区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
第五条 建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成渝地区教育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研究中心推荐,报西华师范大学职能部门批准备案。经批准后由成渝地区教育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研究中心聘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课题指南、评审年度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六条 中心建立课题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能够筹措足够的配套科研经费,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能够完成课题研究。
2.申报重点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一般(自筹)课题的负责人可不限职称和学历。
3.每个申报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所列课题组成员(最多不超过9人)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4.凡承担本中心课题尚未结题者或曾经申报本中心课题后被撤项终止研究未满3年者,均不能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
5.申报者不得抄袭、盗用他人曾经立项研究过的课题;也不得简单重复或变相重复申报者本人曾经立项过的课题。课题申报人承诺信守有关规定,如在立项后被发现有违规者,将立即终止相关课题,并取消课题申报人三年内申报本中心课题的资格。
第八条 申报人应根据课题公告和课题申报书的要求,认真、准确填写申报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书集中报送本中心办公室。本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项目申报书。
第四章 课题评审
第九条 本中心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条 课题评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1.资格审查和分类。中心课题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申报书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订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申报书进行匿名初评,专家推荐入围的申报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会议综合评审的课题,在认真审定课题论证的基础上,评审专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评审方案以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课题。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评审专家签署评审结果。
4.中心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后,报请学校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中心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二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个课题均首次划拨5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结题后再行拨付另外50%。
第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等。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期按要求结题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
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中心。高职院校、中小学立项课题,原则上必须由中心参与开题会议,指导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本中心。
第十九条 课题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本中心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延长课题完成时间;
6.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研究。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在中心主页公告撤销课题立项,并函告所在科研管理部门。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2.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3.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获准最长延期仍不能完成;
8.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9.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对已撤消的课题将追回已拨经费。
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1.最终成果须与预期成果形式一致,与申报课题主题相关,非课题组成员的成果不得用于课题结题。
2.研究期限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重点课题要求在2-3年完成,一般课题及自筹经费课题要求在1-2年完成。课题所有成果应在显著位置署上“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成渝地区教育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立项课题,项目编号:……”,且为成果资助第一单位。
3.结题要求
(1)所有成果结题时需提交《结题申请表》和不少于3000字的《研究报告》等结题材料,《结题申请表》和《研究报告》等材料模板可在本中心主页“下载专区”下载。
(2)凡是以论文成果结题的,重点资助课题结题成果至少要求有论文2篇或专著1部,其中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且为第一作者署名;一般资助课题成果至少有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教育专业类期刊或本科大学学报,且为第一作者署名;自筹课题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集及专科类层次学报不算)。
(3)凡以调研报告、资料数据库结题的成果,调研报告须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单位(领导)批示(签章),资料数据库须领导批示或实际应用证明并验收合格。
(4)中心也同意以书稿、研究报告的成果形式申请结题,但须由本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认是否结题。申请结题时需提交成果纸质稿及电子文档,中心有权在保障作者著作权的前提下使用该成果。鉴定要求详见本办法“第二条 成果鉴定要求”。
(5)所有结题材料需按以下要求装订。所有课题结题材料应以结题材料汇编的形式装订成册,封面应使用皮纹纸,封面内容包括课题编号、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单位名称及姓名、课题起止时间。其中装订内容及顺序如下:1)结题资料封面及目录;2)课题申报书;3)课题立项通知;4)课题研究报告;5)课题结题申请表(1份);6)课题研究成果(著作提交原件4部、论文提交复印件1份,复印内容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及封底;研究报告等其他成果提交打印件1份。)
(6)五年未结项的课题,将自动撤项。
(7)若遇本中心课题结题管理办法修订,结题要求按照最新修订的结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鉴定的方式。
2.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中心确定。项目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项目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一般不能超过2人。
3.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专家(个人)鉴定意见。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中心课题管理办公室进行课题结题材料审核工作。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课题鉴定、材料完备的,中心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五条 确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结题者,应申请延期结题,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处)加盖公章后寄往成渝地区教育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研究中心,经中心批准后可延期研究。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六条 中心、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中心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中心、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上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中心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 中心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课题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国家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相抵触者,当以国家有关制度为准。本管理办法的执行进程与结果应做到透明公正。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成渝地区教育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成渝地区教育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研究中心
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